公 告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不再受理和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与该行政许可相关的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再作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改由建设单位依据《条例》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自行进行验收。待上级环保部门正式下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标准和程序后,我局将及时在市环保公众网上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