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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知识问答

来源:[content:zsource] 时间:2018/9/7 9: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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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


2.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3.新环保法提出了环境保护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新环保法完善了环境管理的哪些基本制度?


答:(1)完善环境监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完善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4)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完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企业限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明确排污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7)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5.新环保法如何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答:(1)改善环境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2)加大财政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4)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5)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6)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7)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8)接受本级人大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6.新环保法如何强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答:(1)实施清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包括按照排污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缴纳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6)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公布排污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7.新环保法规定了公民有哪些环境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8.新环保法规定了公民有哪些环保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9.新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10.新环保法在加大处罚力度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1)按日计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性法规可按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2)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行政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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